□首席记者吴倩实习生朱琳
违反约定私自收取彩铃费10元钱,较真的消费者李某遂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告上法庭。昨日,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应退还告李某彩铃费10元、交通费60元,共计70元。同时判决要求,如果被告在指定的期间未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回放
违反约定私自收取彩铃费
原告李某诉称,2012年1月27日,自己在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经营场所购买手机号码133××××4064,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012年3月份,原告发现被告违反约定私自收取原告彩铃费10元。
李某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彩铃费10元;承担原告本次诉讼的交通费60元。
庭审中,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辩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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