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讯(通讯员 袁俪荣)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周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1月8日送达判决: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赔偿周某经济损失77.5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初,原告周某入网被告“全家福”套餐,根据被告发布的广告宣传单记载,该项全家福收费标准是每月158元,其中一部住宅电话捆绑一部小灵通包月话费为98元(含28元月租和70元全能话费),另外还享受每月60元的宽带费用。
被告广告宣传单还记载,在“全家福”套餐基础上再加一部小灵通的,享受全新优惠,无租费,只需交6元来电显示费。签订协议后,原告于12月13日提出将自备的小灵通也加入“全家福”套餐。2006年1月,原告调取话费记录,发现这月自己的一部固定电话和两部小灵通实际话费为91元(包括月租费28元),对账单显示实际承担话费金额为38.67元,原告认为被告多收了话费,起诉要求被告双倍退赔多收话费并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话费清单、广告宣传单、入网受理登记表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告对广告宣传单中“再加一部小灵通”的优惠范围理解有误,称“再加一部小灵通”仅免除月租费,没有其他优惠,不享受“全家福”套餐中的“全能话费”,38.67元均系后加入的小灵通的消费,故应另行交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通信业务的经营者,面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广告宣传单,属于对外发出服务合同要约,原告周某根据该广告...
推荐阅读
14日上午,建邺警方对全区77家银行网点安保部门负责人进行防范电信诈骗专题培训。记者从培训会上了解到,由于目前防电信诈骗宣传力度大,银行工作人员也在日常工作中守好“最后一道防线”,通过柜面进行转账的诈骗有>>>详细阅读
本文标题:宣传广告诱导 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判电信公司赔偿客户损失
地址:http://www.17bianji.com/kaifa/yejie/15341.html
1/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