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公布了电信、汽车、房地产等9个行业涉及32条内容的“霸王条款”,并曝光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5家单位。
据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陈殿迎介绍,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虽然减少了谈判过程,起到简捷、省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但由于格式条款是由合同一方预先拟定的,有些当事人往往会在其中预先加入对自己有利的内容,从而侵害到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企业往往处于优势地位或垄断地位,在合同中也会强加许多有利于自身的条件,这就是老百姓常说的‘霸王条款’。”陈殿迎说。
为防止消费者在遭遇“霸王条款”时权益受到侵害,从2012年初开始,吉林省便面向社会征集各行业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截至9月底,消协部门共整理出“霸王条款”121条,经过梳理,最终确定32条不平等格式条款为典型的“霸王条款”。在此期间,吉林省工商部门检查合同8754份,约谈企业11030次,查办合同违法案件立案128件,执罚879.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23.96万元。
据悉,此次公布的32条“霸王条款”涉及电信行业、汽车销售及维修、健身及娱乐服务场所、洗染行业、物流运输、物业服务、房地产交易、金融服务、商品销售等9个行业。会上,吉林省工商局还对5家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予以曝光,这5家分别是中国电信吉林市分公司、长春新东方培训学校、通化山城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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