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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楼暗藏苹果iPhone翻新流水线

作者: 来源: 2012-06-12 23:27:09 阅读 我要评论

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董某等1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判决主犯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3000至5000元罚金。

二手iPhone购自深圳

2010年10月起,董某通过其女儿从广东省深圳市购入大量二手的苹果手机及假冒的包装盒、手机外壳等零配件,雇佣并组织潘某、陈某、王某等14人,在闸北区某小区303室,用假冒零配件翻新二手苹果机。

在董某的“作坊”里,从销售、配件、更换零件、清理屏幕,到打磨、换壳、包装及至配送,都有专人负责。2011年7月,民警从某小区某号303室查获大量使用“iPhone”及苹果图形商标的翻新手机、零配件及包装盒,并当场抓获董某及其雇佣的14名小工。

案发后,经权利人鉴定,部分被扣押的手机、零配件及包装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扣物品总值110余万元,其中翻新完成的假冒手机价值53.2万元,没有完成的手机壳有2000余个。

流水线工人90后居多

案件材料显示,董某雇佣的14名工人均系外地来沪打工的年轻人,大部分都是90后,老董承诺的工资为每月1500元到2500元不等。他们从事手机翻新的初衷,有的是想学习电器维修,有的是想多挣点钱。刚开始他们尚处懵懂之中,后来均逐渐意识到自己在从事非法行为,出于侥幸心理和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他们一直为董某工作,直至案发。

审理中,一名工人陈述,曾有民警上门检查,但他们没有开门,之后有人称,即使出事也只抓老板,所以就继续干下去了。

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纠集其他被告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最终判决主犯董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其余14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3000至5000元罚金。

主审法官也提醒,在校学生、社会青年因勤工助学或急于创业制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很多竟不知是触犯法律的行为,更需要加强法律知识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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